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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参与门槛划定:机构500万个人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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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0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景网2月8日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周五发布。根据该细则,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均可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但有一定的要求。
  《细则》规定,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以及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可参与其中,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也可参与。
  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则要求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此外,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而机构投资者不受此限制。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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