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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赵超英案件“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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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查起因      上 海 高    院对一起打了7年的官 司再次下发民事裁定调查发现     简单民事案件诉讼太多过于繁琐调查结果     移植英美法系“一事不再理”审判原则须谨慎     一起民事纠纷打官司打出了8份判决书。     现状如此尴尬,这是外科大夫赵超英从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下海”时决定与王苏娥合作进行新型药 品开发之际绝对不曾料到的。
第一阶段 双方不服均上诉
在2003年前后,赵超英新药研发成功,但被定为三+五类,王苏娥则认为赵超英没有履行原有协议给予其有关款项,于是将后者告 上 法   院。
  2004年2月,此案一审判决下发,审理此案的上 海 市 杨 浦 区 人 民 法 院将其定性为“股东权纠纷”,并认为“现因约定的付款条件仅临床批文一项成就……故被告仅应支付该条件成就后约定支付的人民币30万元。”
  对于上述结果,双方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王苏娥认为,2000年,自己已经与女儿闻碧君,以及两原审第三人赵京凌、赵再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此,赵超英应该根据协议支付余下的股权转让款260万元。
  赵超英则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因为如果本案定性为股权纠纷案,那么上诉人王苏娥持有股权的受让人应该是原审第三人赵京凌和赵再玲。此外,如果上诉人王苏娥主张的是股权转让款,其理由不能成立。这是因为,王苏娥、闻碧君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抽回了各自的出资款项。
  赵超英还认为,如果单系股权转让款,那么人民币280万元的转让价格与上诉人王苏娥、案外人闻碧君当时的出资金额15万元相比,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经审理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阶段 王赢 了 官 司 继 续 上 诉
.......
第三阶段 官 司 绕了一圈又回来
.......
     反思 “一事不再理”的疑惑
     一个简单的民事诉讼却演变成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诉讼,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司法资源都是一种极大的损耗。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 院对于一些关键性问题的处理值得商榷。     事实上,赵超英一直在强调,本案并非股权纠纷而是协议纠纷,自己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赵超英认为,在此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与自己无关,自己也没有签名,而且自己当时还是现役军人,又怎么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赵超英的代理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定性为协议纠纷,那么按照此前双方签订的协议,赵超英应该在新药被定为三类的前提下支付相关款项。而实际上赵超英所研发的新药被国家有关部门定为三+五类,那么按照此前的协议,赵超英需要支付的,就是已经在2000年春节付给王苏娥的20万元。     在多次相关诉讼中,本案是否属于股权纠纷这一关键性问题曾多次被提及,但法 院方面均以“一事不再理”为由维持最初的判定。     华东政法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告诉记者,“一事不再理”从字面上来说,就是指法 院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得重复审理。但这一判决原理源自英美法系,至今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位法学教授认为:“一事不再理”的本意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但一味地运用并没有在中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无助于矛盾的解决,反而加大了司法成本,也与我国司法体制中的再审纠错机制相悖。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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